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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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監理
( 111年07月01日)
第 18 條
地球電臺因終止使用而停止使用頻率時,應報請交通部備查,並繳銷地球電臺執照;其未繳銷執照者,由主管機關廢止之。
前項地球電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報請主管機關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