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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監理 ( 111年07月01日)
第 21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未按規定使用或其設備故障致影響或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