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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四 章 節目之製播 ( 112年06月21日)
第 42 條
電臺節目帶應至少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電臺應設圖書館,長期蒐集及保存優良節目帶,供公眾閱覽。

前項圖書館之組織及節目帶之管理辦法,由董事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