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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五 章 救濟 ( 112年06月21日)
第 44 條
電臺之評論涉及個人、機關或團體致損害其權益者,被評論者得請求給予相當之答辯機會。

前項答辯請求權之行使及救濟方法,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