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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五 章 救濟 ( 112年06月21日)
第 45 條
公職競選活動期間,電臺之報導或評論涉及特定之候選人或政黨者,該候選人或政黨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更正或提供答辯機會時,電臺應於接到請求後即時予以更正或提供適當之答辯機會;必要時,答辯得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