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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 三 章 成本彙集與分攤 ( 109年07月29日)
第 24 條
使用間接成本分攤率時,應依據成本及分攤基礎之預計數量決定分攤標準,並以書面訂定之。此標準每年應至少檢討一次,並依需要作修正。

當實際之間接成本與已分攤之間接成本有重大差異時,應將差異數按原分攤比例分攤至各項成本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