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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 三 章 成本彙集與分攤 ( 109年07月29日)
第 16 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全部成本法計算成本。

全部成本包括下列項目:
一、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業務成本:係指可直接歸屬至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各種業務之傳輸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之成本。
二、傳輸網路元件成本:係指無法直接歸屬至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用戶線、傳輸或其他與網路營運有關之設備成本。
三、支援功能成本:係指無法直接歸屬至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但為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於提供訂戶服務時或提供網路支援服務時所必備功能之相關成本。
四、一般管理功能成本:係指與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無直接關聯,但為有線廣播電視業務部門整體營運所必備功能之相關成本。

第 17 條
成本彙集與分攤應以實際成本為準。

系統經營者得視業務及管理需要使用標準成本制度。使用標準成本制度時,應按標準成本入帳,實際成本與標準成本之差異應適當處理。如有重大差異產生時,應依據原先分攤至成本標的之成本比例,分攤至成本標的,有關標準成本制度之設置、修訂、使用及差異處理,應以書面訂定之。

系統經營者得使用作業基礎成本制度或其他可合理彙集與分攤成本之制度。

第 18 條
成本分攤係指將成本分配至相關之成本標的。

成本標的係指必須個別計算成本之活動或項目。

成本分攤應以成本與成本標的間之因果關係或受益程度為依據,並得考量其重要性加以調整。

第 19 條
系統經營者應明定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之劃分基礎,並依該基礎劃分成本項目。

第 20 條
直接成本係指可直接歸屬至成本標的之成本,其投入之成本與成本標的間具有明確的因果關係,且受益程度及使用資源之數額可明確衡量者。

第 21 條
間接成本係指無法直接歸屬至成本標的之成本,應依其性質彙集或分攤至具同質性之成本庫,再依適當之基礎分攤至成本標的。

前項所稱成本庫係指彙集個別成本項目之共同帳戶,如傳輸網路元件成本、支援功能成本及一般管理功能成本等。

同一成本庫彙集之成本應具同質性,所稱同質性,係指成本與成本標的間有相同或類似之困果關係或受益程度。

第 22 條
間接成本之分攤應考量下列基礎:
一、依據投入(作業)量衡量。
二、依據產出量衡量。

無法實際衡量間接成本之投入(作業)量或產出量,或無法衡量特定因果關係或受益程度時,得使用以下合理之替代分攤基礎:
一、與材料相關之基礎。
二、與人工相關之基礎。
三、與廠房、設備相關之基礎。
四、其他成本得採用業務收入、產量或類似基礎。

第一項成本應分攤至所有受益業務項目,如訂戶收視、電路出租、頻道及廣告等業務。

第 23 條
服務部門間接成本庫互相提供服務時,其成本分攤應選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交互分攤法:服務部門之成本應按提供服務之比例分攤至所有受其服務之部門,包括營運部門及服務部門。
二、逐步分攤法:服務部門之成本應分攤至受其服務之營運部門及其他服務部門,但某服務部門成本分攤完畢後,即不再直接或輾轉接受後續服務部門所分攤的成本。分攤之順序應以提供服務最多或成本金額較大者開始,逐步加以分攤。
三、直接分攤法:服務部門之成本直接分攤至各營運部門,各服務部門相互間均不分攤。

前項服務部門係指為其他部門服務,與勞務或商品生產、銷售無直接關聯之部門;營運部門係指直接從事勞務或商品生產、銷售之部門。

第 24 條
使用間接成本分攤率時,應依據成本及分攤基礎之預計數量決定分攤標準,並以書面訂定之。此標準每年應至少檢討一次,並依需要作修正。

當實際之間接成本與已分攤之間接成本有重大差異時,應將差異數按原分攤比例分攤至各項成本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