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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 四 章 附則 ( 109年05月13日)
第 15 條
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進行評鑑,並要求公視基金會及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提供相關資料:
一、公視基金會有無履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負擔。
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有無履行第十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