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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 四 章 附則 ( 109年05月13日)
第 16 條
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報請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核定收買非公股股東持有股份計畫(以下簡稱收買股份計畫)。

行政院應將收買股份計畫送審議小組審議。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於審議小組審議收買股份計畫時準用之。

收買股份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非公股股東名冊,及其持有股份之股份、數額明細。
二、收買股份之價格及其計算機制。
三、其他事項。

行政院應將收買股份計畫送依第七條成立之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審議收買股份計畫時,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派工會代表一人列席。

公視基金會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非公股股東,得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文件,請求該事業收買其所有之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買股份之處理、收買之決定及逾前項期間請求之效力,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利用第十條之捐贈收買非公股股東之股份有不足額時,應由政府於三年內編列預算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