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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  ( 105年10月04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第 3 條
插播式字幕之播送以不干擾收視為原則,其播送位置及播送方式應考量觀眾收視權益。

第 4 條
購物頻道應於螢幕下方以插播式字幕播送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並以清楚、明顯及可資辨識方式標示之。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