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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 ( 112年10月13日)
第 12 條
電視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但提供新聞節目棚內播報之道具、主播及主持人梳化粧等贊助不在此限。

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電視事業於每日晚間七時至十一時播送之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