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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 ( 112年10月13日)
第 14 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介入節目內容編輯。
二、影響視聽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