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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 ( 112年10月13日)
第 17 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除依第十五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不得於節目中呈現贊助者之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