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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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 105年12月07日)
第 2 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二次;達四十五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三次;達六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四次。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插播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