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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 105年12月07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二次;達四十五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三次;達六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四次。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插播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 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