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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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三 章 民事
( 111年06月08日)
第 44 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其規定有背於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