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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三 章 民事 ( 111年06月08日)
第 48 條
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或仲裁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