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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三 章 民事 ( 111年06月08日)
第 54 條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