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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三 章 民事 ( 111年06月08日)
第 55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