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三 章 民事
( 111年06月08日)
第 58 條
受監護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監護,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受監護人在臺灣地區有居所者,依臺灣地區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