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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第 三 節 文教交流 ( 111年01月12日)
第 23 條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許可者,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其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