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第 三 節 文教交流 ( 111年01月12日)
第 19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灣地區就學,其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20 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前項學歷,於英國及葡萄牙分別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者,按本條例施行前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 21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考試辦法準用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之規定。

第 22 條
香港或澳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檢覈及承認,準用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23 條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許可者,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其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