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01月12日)
第 59 條
各有關機關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時,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各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