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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第 二 節 分行及子銀行 第 一 款 分行 ( 100年09月07日)
第 30 條
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增設支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支行裁撤時,亦同。支行開業前,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前條第四項各款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