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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第 二 節 分行及子銀行 第 一 款 分行 ( 100年09月07日)
第 31 條
臺灣地區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第三地區子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