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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0年09月07日)
第 9 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擇一,且僅得由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其陸資銀行擇一辦理。
二、設立分行以一家為限,參股投資亦以一家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