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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08月20日)
第 38 條
移民署審查申請文件或親屬關係認為有必要者,得要求申請人或依親對象提供有關資料及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所出具之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並得請地方社政及警察機關(構)協助查證依親對象及其配偶有無教養撫育未滿十八歲子女、孫子女及養子女能力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