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閱卷規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27 條
閱畢成績之查驗,由考選部統計室依各種考試成績抽驗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 28 條
典試委員、閱卷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行迴避。違反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再遴聘。

典試委員、閱卷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關於試卷內容、閱卷情形及評分結果,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 29 條
考試後,應考人於規定期限內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提出疑義時,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並據以計分;在規定期間內對評分提出疑義時,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之規定處理。

第 3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