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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收費標準  ( 108年12月05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之審查費為每款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審查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