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銓敘部處務規程  ( 112年04月28日)
第 10 條
監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教人員保險財務與準備金收支、管理、運用業務之績效考核、稽核及檢查等監理事項之擬議及初核,與依程序提報考試院相關事項。
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業務之績效考核、稽核及檢查等監理事項之擬議及初核,與依程序提報考試院相關事項。
三、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業務與績效考核、稽核及檢查等監理事項之擬議及初核,與依程序提報考試院相關事項。
四、監理制度之綜合研究、規劃、相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五、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擬議及解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