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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處務規程  ( 112年04月28日)
第 1 條
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參事、研究委員權責如下:
一、人事政策與人事制度之研究、建議及諮詢。
二、本部各單位重要文稿之審核與溝通協調。
三、本部出版品之審核。
四、其他交辦事項。

部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處理有關事務。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室:
一、法規司,分五科辦事。
二、銓審司,分五科辦事。
三、特審司,分四科辦事。
四、退撫司,分五科辦事。
五、監理司,分四科辦事。
六、人事管理司,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九、人事室。
十、會計室。
十一、統計室。
十二、政風室。

第 6 條
法規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政策、人事制度與人事法規之綜合研究、規劃及擬議。
二、公務員服務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四、公務人員考績、請假及行政中立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五、中央及地方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與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及職務歸系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第 7 條
銓審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聘用人員人事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四、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五、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之銓敘審定。
六、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第 8 條
特審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二、醫事人員人事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外交、主計、審計、關務、政風等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之銓敘審定。
四、司法、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事、交通事業等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職務評定之銓敘審定。
五、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第 9 條
退撫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教人員保險制度之規劃、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制度之規劃、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政務人員退職及撫卹制度之規劃、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遺屬金及資遣給與案件之審核。
五、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及遺屬金案件之審核。
六、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第 10 條
監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教人員保險財務與準備金收支、管理、運用業務之績效考核、稽核及檢查等監理事項之擬議及初核,與依程序提報考試院相關事項。
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業務之績效考核、稽核及檢查等監理事項之擬議及初核,與依程序提報考試院相關事項。
三、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業務與績效考核、稽核及檢查等監理事項之擬議及初核,與依程序提報考試院相關事項。
四、監理制度之綜合研究、規劃、相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五、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第 11 條
人事管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人員管理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執行;人事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之銓敘審定。
二、公務人員協會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執行。
三、公務人員褒獎、激勵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執行。
四、公務人員考試分發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執行。
五、聘用人員之登記備查、公務人員更名更齡之登記及銓敘審定證明之核發。
六、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第 12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與考核、國會聯繫、部史資料蒐集管理及外賓接待。
二、議事籌辦、年度工作報告、行事紀要資料彙編及媒體公關聯繫。
三、印信典守、文書、檔案及出納之管理。
四、財務、營繕、採購及車輛之管理。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第 13 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人事管理及銓敘審定業務資訊化之整合規劃、推動、管理與作業規範、標準之訂定。
二、全國公務人力之統合、分析、管理、維運及保護與開放。
三、本部資訊應用策略之規劃、協調與推動。
四、本部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開發、維運及各項資訊軟、硬體應用環境之規劃、建置與管理。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稽核。
六、其他有關全國人事資訊業務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15 條
會計室掌理本部歲計、會計事項。

第 16 條
統計室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第 17 條
政風室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18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其組成等規定另定之:
一、法規委員會:辦理人事相關法規之審議。
二、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訴願案件。
三、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五、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負責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第 19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0 條
本規程除第十條第二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