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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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三 章 訓練及進修
( 113年01月03日)
第 28 條
具有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任用資格之一者,於初任司法官前,應施予職前訓練。其他司法人員於任職前,得施予職前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