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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102年12月11日)
第 6 條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按官職等、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分階段實施。

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時,為使現職人員取得新任工作之專長,得由各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