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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102年12月11日)
第 7 條
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及受訓人員之生活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退訓、停訓、重訓、註銷受訓資格、津貼支給標準、請領證書費用等有關事項,應依各該訓練辦法或計畫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計畫,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