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102年12月11日)
第 9 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二、具有外語能力者。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