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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 103年05月20日)
第 11 條
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

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