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 103年05月20日)
第 11 條
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
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