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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 103年05月20日)
第 19 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各項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一、學費、學分費或雜費。
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及保險費。
三、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