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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 103年05月20日)
第 2 條
本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各機關(構)學校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