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 103年05月20日)
第 21 條
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受有補助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各機關(構)學校提出進修報告。

前項出國進修人員,應定期每三個月向各機關(構)學校提出進修研習進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