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初任委任、薦任或簡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之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訓練評鑑合格者,指依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規定成績評定合格者。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人才資料庫,指高階公務人員參加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經評鑑合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依工作性質或所具學識專長建置分類之資料檔案。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指各機關如有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用人需求時,得向保訓會提出申請,查詢前項人才資料庫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