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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2月11日)
第 2 條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其收支、管理及運用,由本保險承保機關辦理,並由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保監理會)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