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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2月11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其收支、管理及運用,由本保險承保機關辦理,並由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保監理會)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

第 3 條
本準備金之來源如下:
一、保險財務收支之結餘款。
二、本準備金運用之收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收入。

第 4 條
本準備金之運用,由承保機關擬訂投資政策書,於每年度開始前,擬編本準備金年度運用計畫,報經公保監理會之委員會議審查後,送主管機關核定並轉陳考試院備查。

本準備金收支運用及委託經營情形,應由承保機關按月報公保監理會簽陳主任委員核閱,並按季提公保監理會委員會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