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2月11日)
第 4 條
本準備金之運用,由承保機關擬訂投資政策書,於每年度開始前,擬編本準備金年度運用計畫,報經公保監理會之委員會議審查後,送主管機關核定並轉陳考試院備查。

本準備金收支運用及委託經營情形,應由承保機關按月報公保監理會簽陳主任委員核閱,並按季提公保監理會委員會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