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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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10月05日)
第 128 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指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應由銓敘部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循預算程序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