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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10月05日)
第 128 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指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應由銓敘部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循預算程序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

第 129 條
本法所稱本法公布施行日,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

第 130 條
本細則所適用各種書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第 131 條
本細則除第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二十八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