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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例 ( 112年10月05日)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相關法律,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所制定之任用法律。但不包含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