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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第 四 節 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申請與領受 ( 112年10月05日)
第 49 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其僑居國外之遺族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戶籍已遷出至國外者,依前條及下列規定,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一、親自回國申請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及入出境資料。
二、委託國內親友代為申請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依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或委託書或授權書係於國外製作者,應以中文姓名簽名或蓋章並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提出之文件為外文者,應併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