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 112年10月05日)
第 6 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付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發給全數本(年功)俸(薪)額者,仍應由服務機關按月繼續扣收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