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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第 四 節 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申請與領受 ( 112年10月05日)
第 62 條
退休人員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

前項退休人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得領取之比率。

退休人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取比率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比率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