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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第 五 節 資遣之辦理要件與程序及給與 ( 112年10月05日)
第 66 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資遣給與,應按當事人經審定之年資,分別準用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給與。